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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松春与宕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松春,宕昌县国土资源局,杨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陇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宕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明录,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敏,宕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海平,陇南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罗忠。原审原告李松春因原审被告宕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李魏成将土地使用证已赠与其胞兄李成一家人为由,认定土地变更登记的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属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松春。审 判 长  李德林审 判 员  张耀曦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寇利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