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富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永旺铜业有限公司、裘明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永旺铜业有限公司,裘明亚,富阳鸿跃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胡亦春,金明中,骆野菲,章建法,骆新方,裘森龙,项明霞,裘明丰,骆小方,裘建龙,孙彩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842号原告:富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104—6、7、8、9号。法定代表人:叶祖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桢达、章筱,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永旺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法人代表人:章建法。被告:裘明亚。被告:富阳鸿跃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兴村芳泉。法定代表人:金明中。被告:胡亦春。被告:金明中。被告:骆野菲,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毛山上12号。被告:章建法。被告:骆新方。被告:裘森龙。被告:项明霞。被告:裘明丰。被告:骆小方。被告:裘建龙。被告:孙彩红。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永旺铜业有限公司、裘明亚、富阳鸿跃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胡亦春、金明中、骆野菲、章建法、骆新方、裘森龙、项明霞、裘明丰、骆小方、裘建龙、孙彩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白国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