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丁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丁国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代表人:沈来江。委托代理人:陈旭红。被告:丁国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国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国安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国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