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海建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519号罪犯张海建。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菏牡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张海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二年一月六日,本院作出(2012)菏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张海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张海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建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积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四百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建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牛银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