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罗广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866号罪犯罗广斌,男,1992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耒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广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刑一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广斌所宣告的缓刑三年,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广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广斌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广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