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秦忠德诉晋宁县隆锐建筑模板厂赵道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忠,晋宁县隆锐建筑模板厂,赵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法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秦德忠,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永健,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晋宁县隆锐建筑模板厂。负责人:赵道建。住所: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宝峰中和铺村。被告赵道建,男,1978年2月25日生。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也未提交其他确切送达地址,且表示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德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1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秦德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