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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庭建与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庭建,姚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268号原告:孙庭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庭建与被告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