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庭建与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庭建,姚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268号原告:孙庭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庭建与被告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