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荣,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虎,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名仕豪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晋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