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与董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董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313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代表人梁兵。委托代理人彭东,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甘长山,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董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勋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露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