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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严世群和曹和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世群,曹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严世群,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曹和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世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货款30336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79.00元,合计30615.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5334.3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230.6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581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曹和平应支付严世群的货款中未执行部分5230.6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