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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6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文武、汤彦君、刘琛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王文武,汤彦君,刘琛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6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17、18层。负责人陈雪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敬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武,男,汉族,1992年8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陈育峰,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彦君,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琛琛,女,汉族,1987年7月19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汤彦君,自然信息同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武、汤彦君、刘琛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28日11时20分许,在南京南站六朝路,汤彦君驾驶苏A×××××轿车驶出六朝路时与王文武骑行的电动车相碰,造成两车车损、王文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认定,汤彦君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文武被送往南京市第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后于2014年10月30日出院。2015年7月13日,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文武王文武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为90日。另查明,汤彦君驾驶苏A×××××轿车属被告刘琛琛所有,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止。平安保险公司在王文武就医期间垫付医疗费10000元,汤彦君给付王文武现金2200元,另垫付医疗费近1000元。经庭审质证,本院对王文武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26623.80元(不包含平安保险公司、汤彦君垫付医疗费,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按15元/天计算90天即1350元,上述费用合计28633.80元。误工费28823元、护理费按住院期间80元/天计算33天、出院后按60元/天计算57天即606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08975元。另有电动车维修费30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误工证明、劳动合同、鉴定书、交通费发票、维修费收据、保险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汤彦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经审核,王文武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项下合计28633.80元,因平安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超额部分28633.80元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付;王文武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伤残及物损赔偿项下未超额,依法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王文武主张的医疗费中未经医嘱的外购药,因无法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平安保险公司审理中要求重新鉴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明显错误,依法不予准许;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因未提供准确数额且不能证明该药物系王文武故意不使用医保内用药所致,故对平安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汤彦君垫付的医疗费,应持相关票据在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本案不一并处理;其给付的现金应与诉讼费用合并折抵。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王文武各项损失137908.80元。二、驳回王文武对汤彦君及刘琛琛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王文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认定医疗费问题时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扣除非医保用药,显属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并不充分,平安保险公司请求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三、一审认定的误工损失错误,王文武不存在误工损失,不应判决误工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文武答辩称:一、是否扣除非医保用药与王文武没有任何关联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医药费应当全部由汤彦君承担。二、司法鉴定是由一审法院委托的,且鉴定程序合法,故平安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应得到支持。三、一审法院对误工费的认定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汤彦君、刘琛琛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在王文武的医疗费损失中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合理;2、原审法院对残疾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的认定是否妥当。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争议焦点一,即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在王文武的医疗费损失中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平安保险公司应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王文武主张的医疗费损失中存在非医保用药,且在医保范围内有相同疗效的替代性用药,但平安保险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能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约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依法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平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作出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因此,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平安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原审法院对残疾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的认定是否妥当。审理中,平安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并不充分,请求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王文武所主张的伤残等级以及三期期限进行了鉴定。本院认为,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平安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需要再次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平安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关于残疾赔偿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讼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因王文武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审法院参照该鉴定意见认定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本院认为,王文武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存在误工损失,故原审法院对王文武误工损失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彬审判员 洪 霞审判员 葛亚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