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永康与薛明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康,薛明玖,王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8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林永康。被执行人薛明玖。被执行人王朝芳。本院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龙马民保字第55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明玖所有的号牌为川E*****的小汽车和被执行人王朝芳所有的号牌为川E*****的小汽车。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将号牌为川E*****的小汽车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第的规定、《》第,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明玖所有的号牌为川E*****和被执行人王朝芳所有的号牌为川E*****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旭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