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永康与薛明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康,薛明玖,王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8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林永康。被执行人薛明玖。被执行人王朝芳。本院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龙马民保字第55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明玖所有的号牌为川E*****的小汽车和被执行人王朝芳所有的号牌为川E*****的小汽车。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将号牌为川E*****的小汽车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第的规定、《》第,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明玖所有的号牌为川E*****和被执行人王朝芳所有的号牌为川E*****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旭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