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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东和与李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和,李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朱东和,男,汉族。被告李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东和诉被告李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东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东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东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牛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衣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