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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秦长松、李凤梅等与张桂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长松,李凤梅,张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秦长松,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张桂菊,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秦长松、李凤梅与张桂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219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6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得祥诉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3023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5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陈占伟同意于2015年5月31日前还清李金芳17万元。陈占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金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