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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文忠与袁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忠,袁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潘文忠。被告袁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忠与被告袁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忠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文忠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