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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环卫经营部与华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环卫经营部,华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环卫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赵玉美,该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华建国,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环卫经营部与被告华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环卫经营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环卫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环卫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