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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幼明、陈惠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幼明,陈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黄幼明,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陈惠玲,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黄幼明因与被申请人陈惠玲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惠玲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XX体育中心以南、XX路北侧1号地块XX一期4号楼XX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5万元为限,并提供黄汇集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XX商住楼X号楼X室房产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幼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惠玲址在泉州市××X体育中心以南、××路北侧××地块××楼××室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5万元为限。二、冻结黄汇集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商住楼××楼××室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由申请人黄幼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三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丽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