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中法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殷学斌、刘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139-1号被执行人殷学斌、刘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豫法刑三终字第015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殷学斌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鑫被监视居住。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信中法执字第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