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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段丽珍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53号罪犯段丽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了(2013)并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丽珍犯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晋刑二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段丽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分;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圆满完成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丽珍的刑期从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该犯于2015年2月15日、7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4月15日、7月13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段丽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丽珍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