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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相臣与敦化市兴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相臣,敦化市兴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宋相臣,男。被执行人敦化市兴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相臣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兴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013)敦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宋相臣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敦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笑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