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诉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32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号东源国际写字楼**层。法定代表人邓连戈,主任。被执行人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新区南绕城27公里。法定代表人郭隆,董事长。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诉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包开民二初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30日经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3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郭+启+胜审++判++员++++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史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