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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荣与智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智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22号原告杨荣,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智宏利,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刘燕涛、赵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