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荣与智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智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22号原告杨荣,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智宏利,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刘燕涛、赵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