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5)辽中执字第17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富,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725号申请执行人于占富,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物旗桥头镇西南店村*组。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杨士岗镇杨士岗村。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占富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于 洋执行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