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唐崇伟,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刚,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开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