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5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群芬诉被告罗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芬,罗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318号原告:李群芬,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显国,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芬诉被告罗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群芬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群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群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