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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5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群芬诉被告罗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芬,罗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318号原告:李群芬,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显国,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芬诉被告罗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群芬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群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群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