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方声星与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声星,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61号原告:方声星,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胡莉莉,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光亮,该公司董事长,现羁押于黟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声星与被告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声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声星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声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方声星负担。审 判 长 洪金雄审 判 员 胡亚伟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