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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009号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交路15号外贸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15499037-7。法定代表人蔡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丽,住厦门市。被告包秀英,女,192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