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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满厚与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肉鸡养殖协会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厚,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肉鸡养殖协会,田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李满厚,男。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肉鸡养殖协会。法定代表人田秋红,会长。被执行人田秋红,女。李满厚与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肉鸡养殖协会、田秋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肉鸡养殖协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满厚养鸡利润四万三千零一十元四角五分,被告田秋红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肉鸡养殖协会、田秋红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高翠祥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控手段将被执行人田秋红名下部分案款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田秋红主动缴纳部分案款,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唐晓春代理审判员  顾漱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