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长荣与王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荣,王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929号原告:刘长荣,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福根,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荣诉被告王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荣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福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荣撤回对被告王福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长荣负担。审 判 长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