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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波与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吴波,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杨林涛,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市府大街。法定代表人:孙振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丽芙,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诉被告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诉讼保全费20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费超代理审判员  高坤人民陪审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