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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012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赵某,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巧,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