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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邵辉与梁一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辉,梁一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2363号原告邵辉,男,1967年3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梁一迪,男,1985年11月2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钱常惠,系北镇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辉诉被告梁一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邵辉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