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邵辉与梁一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辉,梁一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2363号原告邵辉,男,1967年3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梁一迪,男,1985年11月2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钱常惠,系北镇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辉诉被告梁一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邵辉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