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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荣发与厦门兴鸿广场筹建处、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发,厦门兴鸿广场筹建处,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建兴租赁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186号原告林荣发,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沈松、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厦门兴鸿广场筹建处,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鸿翔大厦二十二层F座。法定代表人傅四物,负责人。被告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鸿翔大厦二十二层。法定代表人蔡燕明,总经理。被告厦门建兴租赁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兴鸿广场20楼。法定代表人郭聪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发与被告厦门兴鸿广场筹建处、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建兴租赁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兴鸿广场筹建处、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建兴租赁公司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发撤回对被告厦门兴鸿广场筹建处、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建兴租赁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3元,由原告林荣发负担。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