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义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义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03号罪犯黄义兰,又名黄松菊,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7日作出了(2001)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义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9日以(2001)晋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6年9月2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黄义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在扣工岗位积极肯干,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义兰的刑期从2004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该犯自2013年9月减刑后,于2014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6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7月13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黄义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义兰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