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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权长与被告许贵祥、吴有娇、许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权长,叶永成,肖英,叶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许权长,男,经商,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斌,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叶永成,男,公务员,住政和县。被告肖英,女,退休干部,住政和县。被告叶忠,男,经商,住政和县。原告许权长与被告许贵祥、吴有娇、许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故原告许权长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权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许权长负担。审判员  邹玉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显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