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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海生与李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生,李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郭海生,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李伟伟,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马庆军申请执行李伟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伟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