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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司申请执行姚文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姚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3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被执行人:姚文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诉姚文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43万元,权利人至2015年11月30日未受偿金额19.4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