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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雄杰与张古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雄杰,张古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赵雄杰,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张古月,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雄杰与被告张古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雄杰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