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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谭甲某与被告陈甲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甲某,陈甲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谭甲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茶陵县人,户籍地址为茶陵县。被告陈甲某,男,1967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茶陵县人,户籍地址为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甲某与被告陈甲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甲某于2015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谭甲某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甲某负担。审 判 长  颜 星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