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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丽荣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8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丽荣,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2年11月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卓,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丽荣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丽荣及其辩护人吴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信用卡诈骗罪1.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高丽荣使用王某某的假名字与王某甲结识后,虚构能够帮助王某甲垫还透支卡的事实,得到了王某甲的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及密码,并在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透支额度提高,自2014年11月19日至12月13日,高丽荣使用王某甲的信用卡消费十七次,透支本金43431.2元。王某甲在得知此事向高丽荣索要透支款未果后,高丽荣于2015年1月8日使用一张名字为王某某,照片为高丽荣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王某甲出具了一张欠王某甲51461元的欠据。2.2014年9月,被告人高丽荣使用苏某的假名字,与武某某结识后,利用上述同样手段,透支消费武某某的招商银行卡19651元、民生银行卡32367元。武某某在发现银行卡被透支使用找高丽荣索要透支款未果后,高丽荣于2015年1月23日使用苏某的名字,给武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武某某60000元的欠据。(二)诈骗罪2014年9月,被告人高丽荣使用苏某的假名字,与王某乙结识后,虚构能够垫还信用卡的事实,得到了王某乙哥哥王某丙的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并以借钱为由从被害人王某丙的浦发银行卡内透支22000元,同时骗走王某丙现金26000元。在二人找高丽荣还钱未果后,高丽荣于2015年1月6日使用苏某的名字给王某丙出具了一张欠王某丙26000元的欠据。经检举,被告人高丽荣于2015年2月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丽荣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高丽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丽荣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高丽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冒用王某甲信用卡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冒用武某某信用卡和诈骗王某丙现金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没有花武某某信用卡的钱,是帮武某某还信用卡欠款,最后给武某某打6万元欠条是因为帮武某某还信用卡欠款还没算账,她也没有骗王某丙的现金。辩护人认为,高丽荣能够如实供述,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高丽荣使用王某某的假名字与王某甲结识,2014年11月中旬,高丽荣以能帮助王某甲垫还信用卡为由,获得王某甲的信用卡及密码。在未征得王某甲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先还款31000元的方式将信用卡透支额度提高到72000元,自2014年11月19日至12月14日期间,高丽荣冒用王某甲信用卡透支消费74531.2元,扣除高丽荣为提高信用额度的存款31000元,高丽荣共透支消费43431.2元。因王某甲向高丽荣索要透支款,高丽荣于2015年1月8日用王某某的名字为王某甲出具51461元的欠条,并附姓名为王某某照片为高丽荣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被告人高丽荣使用苏某的假名字与武某某结识,2014年9月,高丽荣以能帮助武某某垫还信用卡为由,获得武某某的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在未征得武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自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冒用武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19651元、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32367元。因武某某向高丽荣索要透支款,高丽荣于2015年1月23日用苏某的名字为武某某出具60000元的欠条。3.被告人高丽荣使用苏某的假名字与王某乙结识,2014年9月,高丽荣以能帮助王某乙的哥哥王某丙垫还信用卡欠款和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让王某丙用浦发银行信用卡办理了一张捆绑式理财卡,并从中透支22000元。因王某乙与王某丙向高丽荣索要透支款,高丽荣于2015年1月6日用苏某的名字为王某丙出具26000元的欠条。综上,被告人高丽荣共实施信用卡诈骗三起,诈骗金额117449.2元,赃款均被其挥霍。高丽荣于2015年2月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2月5日15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新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在南岗区一台林肯车内有一女子被拘禁,民警赶到现场调查,林肯车内女子被告人高丽荣称没有被拘禁,但另一女子王某甲称高丽荣以王某某身份对其进行诈骗,民警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证据二、被告人高丽荣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106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高丽荣身源及累犯情况。证据三、借条四张、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高丽荣用王某某的名字为王某甲出具51461元的欠条,并附姓名为王某某照片为高丽荣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015年1月23日,高丽荣用苏某的名字为武某某出具60000元的欠条。2015年1月6日,高丽荣用苏某的名字为王某丙出具26000元的欠条。证据四、王某甲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账单查询记录:2014年11月19日至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高丽荣冒用王某甲信用卡透支消费74531.2元。2014年11月19日至12月11日,高丽荣为提高王某甲信用卡信用额度存款31000元。高丽荣冒用王某甲信用卡消费43431.2元。证据五、武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民生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交易记录: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丽荣冒用武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19651元,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32367元。证据六、王某丙浦发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高丽荣在冒用王某丙浦发银行信用卡透支22000元。证据七、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她在宠物店上班的时候认识的王某某(高丽荣),王某某说自己是干信用卡套现和提额的,她招商银行信用卡欠了27000多元,她想做垫还分期,王某某能做,但需要密码,2014年11月中旬她就把卡和密码给王某某了。王某某没有给她办垫还分期,而是把信用卡额度提升了,然后王某某就开始透支,欠了7万多元。2014年12月份她自己还了4000元,加上她自己欠的27000多元,2015年1月8日她就让王某某给她打了5万元的欠条,打条的时候王某某给了她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是王某某的。她向王某某要银行卡,王某某说丢了,她就让银行把补办的卡邮给她了。证据八、证人武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24日,她通过朋友王某乙认识了苏某,苏某能帮她垫还信用卡欠款、养卡、提额、代办信用卡,现在才知道苏某真名叫高丽荣。2014年9月,她把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信用卡交给了高丽荣帮忙垫还,高丽荣还给她代办了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她当时还款心切,就把刚下来的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信用卡交给高丽荣用来垫还,这两张卡她都没用用过,交给高丽荣之后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从8000元提升到30000元,她发现招商银行欠款2万元多,民生银行欠款32000元。2015年1月23日,高丽荣用苏某的名字给她打了6万元欠条并把银行卡还给她了,6万元包括银行利息。证据九、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她通过朋友认识的苏某,现在才知道真实姓名叫高丽荣。2014年8月末,她把自己的信用卡、武某某的信用卡和哥哥王某丙的信用卡交给高丽荣帮忙垫还和提升额度,高丽荣用王某丙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办理了轻松理财卡,额度是22000元,高丽荣把22000元都提出去了,产生费用4000元,说要先用这笔钱,2015年1月6日,王某丙让她找高丽荣要钱,高丽荣用苏某的名字打了一张26000元的欠条。证据十、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4年11月14日,他妹妹王某乙给他打电话说高丽荣资金周转不够,让他去办一张浦发银行的轻松理财卡,额度是22000元,高丽荣到他单位把卡取走了,并在他手里借了26000元的现金,一个小时之后,手机短信提示高丽荣从卡里提了22000元,他就问他妹妹,王某乙也不知道。高丽荣一直用假名苏某,现在才知道叫高丽荣。证据十一、被告人高丽荣的供述:王某甲把信用卡给她,让她帮忙垫还,王某甲欠银行3万元,她把银行卡额度提升到72000元,她把多的钱提出来还别人的信用卡,倒短用了。2015年1月8日,她用在网上做的假身份证(王某某)复印件给王某甲打的欠条。武某某欠银行信用卡欠款还不上,就把卡放她这提额度垫还,她把额度提升到33000元,她从武某某的卡里提出钱,还武某某其他的卡,2015年1月23日她用苏某的名字给武某某打了6万元的欠条。王某乙把王某丙的信用卡给她帮着还款,她透支了26000元钱,给王某丙打了欠条。在王某甲卡里透支的钱给武某某和王某丙还钱了,武某某和王某丙卡里透支的钱都吃饭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丽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高丽荣诈骗被害人王某丙现金26000元,王某乙的证言证实高丽荣出具的26000元欠条系高丽荣为透支王某丙信用卡欠款所出具的,仅有王某丙的证言证实高丽荣骗取26000元现金,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高丽荣诈骗王某丙现金26000元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高丽荣诈骗王某丙信用卡22000元,有高丽荣的供述和王某丙的证言能够证实,高丽荣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该起犯罪中,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高丽荣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有武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高丽荣为武某某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高丽荣辩称没有冒用武某某信用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高丽荣在侦查机关和审判阶段都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高丽荣的辩护人辩称高丽荣能够如实供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丽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赵 晶人民陪审员  高 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