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宝代表人洪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曦,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 毅人民陪审员 侯本双人民陪审员 胡春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