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根荣与黄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根荣,黄开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545号原告苏根荣,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被告黄开东,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根荣诉被告黄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根荣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根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为3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0元,合计715元,由原告苏根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