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浙江东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东舜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东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东舜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华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美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学,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於恒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东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玲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德伟,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安徽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政,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渲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合肥华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政,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渲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东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合肥市东舜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安徽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东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东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东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浙江东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友代理审判员 方 慧代理审判员 吕巍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璐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