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金凤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凤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90号罪犯张金凤,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了(2010)晋中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金凤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劳动改造中,踏实认真,吃苦耐劳,不断提高手纸花制作工艺,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凤的刑期从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28日、11月30日(二次)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2月15日、4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4月2日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4月15日折合记功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凤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