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行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韩某某、韩某甲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韩某某,韩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行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韩某某、韩某甲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14-160号征收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廷甫执行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