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全来诉被告赵建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来,赵建中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788号原告赵全来,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顺平县台鱼乡柴各庄村,身份证号:132426195512298015。委托代理人孟江涛,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中,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顺平县,身份证号:132426195412188011。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来诉被告赵建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月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