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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全来诉被告赵建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来,赵建中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788号原告赵全来,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顺平县台鱼乡柴各庄村,身份证号:132426195512298015。委托代理人孟江涛,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中,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顺平县,身份证号:132426195412188011。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来诉被告赵建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月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