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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辛慧良与成爱东、张富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慧良,成爱东,张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辛慧良。被执行人成爱东。被执行人张富荣。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辛慧良申请执行成爱东、张富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辛慧良申请执行标的120700.00元,已执行0元,还剩余1207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成爱东、张富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