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龙与梁某勤、桑某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龙,梁某勤,桑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10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被执行人:梁某勤,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郑店。。被执行人:桑某杰,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张老家桑楼桑东。刘某龙申请执行梁某勤、桑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桑某杰所有的号牌为皖SY****的丰田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