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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言忠,该公司总经理。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0)济仲裁字第013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仲裁字第0139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丕华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冬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