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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8年9月1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兰店市看守所。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以普检公诉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的事实,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13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11月6日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第二中学107路公交车终点站旁,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此处翻斗车上的两块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骆驼牌电瓶两块价值人民币1530元。2、2014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丰荣药房门口,将被害人于某1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上的一块风帆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50元。3、2014年9月13日晚,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世纪大道中段240号,将被害人杜某停放在此处汽车上的电瓶卸下盗走,该电瓶价值无法认定。4、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铁西街道办事处花儿山村驿城堡屯,将被害人王明天停放在家门外三轮车上的一块东北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4元。5、2014年9月30日晚,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世纪路中段100号,将被害人齐某停放在此处三轮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6、2014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古城路聚缘福地售楼中心附近,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处的铲车上的两块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骆驼牌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420元,风帆牌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420元。7、2014年10月9日晚,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台山公园斜对面老于铲车配件门前,将被害人孙某1停放在此处的铲车上的一块风帆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80元。8、2014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炮台镇炮台村炮台屯“群生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姜某1停放在此处的铲车上的两块电瓶卸下盗走,被盗电瓶价值无法认定。9、2014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炮台镇炮台村淑香卖店门口,将被害人孙某2停放在此处小货车上的一块风帆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40元。10、2014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商业大街144号大连鹏程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的一块风帆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50元。11、2014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城子坦镇张某2经营的小郑钣金修车店门口,将被害人姜某2停放在此处的铲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85元。12、2014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皮口镇大岭村韩一施工工地附近,将被害人周某1停放在此处的铲车上的两块风帆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20元。13、2014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涛驾车窜至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大高屯村大高屯“高家小店”附近,将被害人高峻停放在此处的挖沟机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35元。14、2014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涛窜至普兰店市城子坦镇城中路城兰批发商店附近,将被害人辛某停放在此处货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80元。15、2014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双塔镇邓店村王屯,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家门前的铲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及农用四轮车上的一块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20元,另一块被盗电瓶价值无法认定。16、2014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双塔镇福全村大杨屯道边,将被害人孙某3停放在此处的铲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80元。17、2014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双塔镇一塔村一塔屯,将被害人于某2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两辆货车上的四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560元。18、2014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双塔镇一塔村一塔屯,将被害人周某2停放在自家门前道边的铲车上的两块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骆驼牌电瓶两块价值人民币960元。19、2014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双塔镇邓店村王屯盛鑫门窗商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3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85元。20、2014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双塔镇双塔街“吴全农机修理店”后院,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此处的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卸下盗走,被盗电瓶价值无法认定。21、2014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双塔镇双塔街“吴全农机修理店”后院,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处的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卸下盗走,被盗电瓶价值无法认定。22、2014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星台镇顾某经营的汽车配件商店门前,将被害人顾某停放在此处一辆金刚王货车上的两块电瓶和一辆小货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骆驼牌电瓶两块价值人民币990元,福田牌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495元。23、2014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星台镇张屯村许屯,将被害人许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三轮车上的一块统一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80元。24、2014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双塔镇邓店村王屯双塔营硕石材厂院内,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此处的铲车上的两块统一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680元。25、2014年10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贵族人家小区公建2-6号大连艺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外,将该公司停放在此处的三辆轻卡汽车上的四块远征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404元。26、2014年10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涛伙同孙家宝(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大谭镇大连惠民农机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停放在院内的多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五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五块价值人民币3000元。27、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村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蔡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540元。28、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安波镇安波村四道河屯,将被害人管某停放在自家附近面包车上的一个轮胎卸下盗走,被盗轮胎价值无法认定。29、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村山头屯,将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自家房屋边三轮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85元。30、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安波镇迎宾街“程军汽修”店,将被害人韩某停放在此处货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40元。31、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孙家宝驾车窜至普兰店市乐甲乡第十三中学门口,将被害人姜某3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75元。32、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孙家宝驾车窜至普兰店市乐甲乡乐甲街禾丰饲料经销处门口,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此处的四轮农用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20元。33、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村加油站院内,将被害人宁日福停放在此处的铲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330元。34、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孙家宝驾车窜至普兰店市安波理疗医院东院,将被害人于某3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的两块凌云牌电瓶、一个电子称、四箱橘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两块价值人民币720元。被盗电子称一个、橘子四箱价值无法认定。35、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伙同孙家宝驾车窜至普兰店市莲山镇镇内吕某经营的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吕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65元。36、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伙同孙家宝驾车窜至普兰店市莲山镇王某3经营的钢门窗店附近,将被害人王某3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65元。37、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伙同孙家宝驾车窜至普兰店市莲山镇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挖沟机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38、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伙同孙家宝驾车窜至普兰店市莲山镇联通公司附近,将被害人张某4停放在此处的金刚王货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卸下盗走。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80元。综上,被告人王涛共实施盗窃38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55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张某2、郑某、郭某、尹某、曲某、刘某2、王某4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于某1、杜某、王明天、齐某、徐某、姜某1、孙某2、李某1、姜某2、周某1、高峻、辛某、孙某1、王某1、孙某3、于某2、周某2、李某3、张某3、李某2、王某2、顾某、许某、蔡某、管某、崔某、韩某、姜某3、刘某1、宁日福、于某3、杨某、张某4、吕某、王某3的陈述;被告人王涛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孙家宝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多次实施盗窃,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涛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5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晓晖审 判 员  史秀琦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